東華研〔2016〕15號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
第一條 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是指在本校範圍內,對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進行主動撤銷👨🏻🦯➡️🧙🏿♂️、自主增列。調整中擬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不得超過主動撤銷學位授權點的數量🧑🏽🦱🫃🏻。
第二條 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以服務需求💇🏻、提高質量為主線,按照“深化改革、優化結構🫱🏼、動態調整👩🎤、保證質量”的基本原則,堅持需求導向和質量導向相結合💂♣️、特色發展和總體布局相結合,根據學校學科發展規劃,推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內涵發展。
第三條 學校鼓勵學院主動撤銷社會有效需求不足、學科發展水平不高、人才培養成效不顯著👥、達不到合格評估標準的學位授權點。自主增列學位授權點時9️⃣,優先考慮主動提出撤銷學位授權點的學院。
第四條 自主增列的學位授權點必須達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學位授權點基本要求並具備相應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學位授權點調整方式
(一)撤增同步。主動撤銷一個學位授權點⚫️,可同時自主增列一個其他學位授權點。
1.撤銷一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未獲得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的某一級學科下的全部博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可增列一個其他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撤銷一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未獲得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的某一級學科下所有碩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可增列一個其他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3.撤銷一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或工程碩士領域,可增列一個其他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或工程碩士領域👷🏽♀️。
(二)先撤後增♥︎。學位授權點主動撤銷後不同時增列的🍴,可在未來五年內自主增列。
第六條 學位授權點調整程序
(一)申請撤銷
學位授權點所在學院主動提出撤銷申請或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在征求相關學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擬撤銷學位授權點的初步名單。對擬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名單在校內公示10個工作日。
(二)申請增列
各學院(部門)提交擬申請增列的學位授權點名單及相關材料🦂。
學校聘請同行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進行會議評審。專家組成員不少於5名𓀄,外單位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增列授權學科,須有現任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至少1名。增列專業學位授權類別,須有現任相關專業學位教指委委員、行業專家至少各1名🚣🏿♀️。專家組同意票數不少於專家總數三分之二的視為通過。
專家組評審通過的擬自主增列學位授權點名單及申請材料,在校內公示10個工作日。
(三)學校審核
校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位授權點的基本要求和條件🎿,結合學校學科發展規劃,對擬撤銷和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進行審議🧑🏽💼,並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後,報上級部門審查和批準🙂。
第七條 本辦法增列的學位授權點在批準授權三年後🙂↔️,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復核。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的復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進行,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復核由有關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進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復核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進行。
第八條 增列的學位授權點復核未通過的⛹🏿♀️,進行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後復核仍未通過的,撤銷學位授權點🧑🏿🌾。學位授權點經復核被撤銷的,不得再按本辦法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第九條 本辦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在三年內實行有限授權🛄。在有限授權期內停止招生,但保留對已招收研究生的學位授予權。三年期滿後完全撤銷授權👩👧🌯,仍未畢業的研究生轉由學校其他學位授權點培養並授予學位,或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學位😝。
第十條 本辦法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𓀁,不得在五年內再次通過動態調整或其他辦法增列為學位授權點。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